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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28号
栏目: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3 10:41:31 点击: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628号
第64056887号“古倍通GUBEIT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虹霖
  异议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虹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
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056887号“古倍通GUBEITONG及图”商标提出异
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倍通GUBEIT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
品;人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7052号、第7393209号
“倍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
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倍
通”,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
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
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
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
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
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56887号
“古倍通GUBEIT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抄送: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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